三、灵活机智的谋辩
(一)敏捷应变法
在庭审中,有时证人证言会发生变化,有时会发现新的事实,有时论辩时间比自己事先估计得短。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如果仍按自己原来准备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辩,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为此,必须采取应变措施,摆脱困境。一般说来,常用的应变措施如下。
1.紧追不舍,直到追出事实真相
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其辞,或作虚假陈述。如果证人的证词特别关键,无疑将会关系到案件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笔录,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例如,在一个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到联营企业的干部,所以,他们在作证时,有的含糊其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显,他们在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们所作的虚假证词,将会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律师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