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47.借款人跑了,如何讨债?
案例
陈某是一家塑料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陈某因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资金,先后三次向周某累计借款100万元,周某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陈某向周某出具借条一张,承诺等房产证拿到时归还,陈某的母亲、妻子及公司均在借款人一栏签名盖章。2014年9月,周某得知陈某一家所分的两套安置房均已过户给他人,但至今陈某也没有还钱给他,且全家下落不明。于是,周某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并赔偿损失。由于被告陈某下落不明,法院遂采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待房产证拿到时归还”,但被告目前已经离开住所地且下落不明,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预期违约,支持原告提出的解除未到期合同的请求,并判决返还原告100万元借款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